2018-06-08

问:著作权与版权概念是否一致?

答:著作权即版权,二者是同一含义。“版权”为旧时的称呼,原意为Copyright(版和权),在旧时社会主要指印刷出版之权利,但现今随着著作的种类增多,“版权”二字已渐渐不能涵盖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因此改称“著作权”较为妥当。

问: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问:著作权包含哪些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第(一)项至第(四)项为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第(五)项至第(十七)项为财产权,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问:如何提高著作权登记的成功率?

答:凡构成“作品”,均可申请著作权登记。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按著作权登记机构的要求将登记材料准备妥当可提高登记的成功率。

问:什么样的作品无法登记著作权?

答:(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例如:(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将不再保护。

问:著作权登记证书与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的概念?

答:著作权登记证书指的是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明,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原著作权人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时双方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到著作权登记机构做备案登记后获得的证书为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著作权合同备案,可以更加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预防著作权纠纷,减少作品使用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并能帮助权利人有效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